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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5

20176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是污染防治法律领域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进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草案制定的背景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2005-2013年我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现阶段土壤防治存在的问题

 

但就目前情况看,在依法防治土壤污染问题上,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这些规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

 

 

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对此,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系统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

 

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正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网络建设正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有的地方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土壤污染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土壤污染防治和相关立法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本届初,在沈跃跃副委员长等领导的大力推动下,经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一草案的提出,有利于尽早改变我国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的局面。


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将立法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立足于我国发展阶段的现实,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利益,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措施;二是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总体思路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需要,设计法律的总体框架和内容;三是根据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措施;四是立足于土壤污染防治现有状况和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设立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五是注重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立法目的

“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以下内容: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

 

(二)关于政府、企业和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

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为了使其各负其责,“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三)关于标准、调查、监测和规划制度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四)关于预防和保护

几乎所有的污染物质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理论上说土壤污染预防应当涉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诸多污染源的控制。但鉴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主要做衔接性和补充性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五)关于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

“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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